美境外帳戶自首申報 四類人須自願揭露 - 銀行
By Elizabeth
at 2011-02-15T21:5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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沒有綠卡、美國護照的人可以不用看這一篇。XD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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Ref. http://www.cardu.com.tw/news/detail.htm?nt_pk=7&ns_pk=11878
卡優新聞網 CardU > 焦點新聞 >【理財】
美境外帳戶自首申報 四類人須自願揭露
2011年8月31日截止 及早考量稅務規劃
記者 張曉宏 報導 2011/02/14
2009年與2011年美國「境外帳戶自願揭露計畫」比較,如下表:
http://www.cardu.com.tw/imgupload/201102141738022.jpg
美國實施第二階段境外帳戶自願揭露計畫(圖/卡優新聞網)
http://www.cardu.com.tw/imgupload/201102141731131.jpg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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美國國稅局上週宣布實施「第二階段境外帳戶自願揭露計畫(OVDI)」,以便針對境
外帳戶持有人的藏匿資產加以課稅,這項計畫有效截止日為2011年8月31日。嫻熟美中台三
地稅務的安致勤資會計師事務所所長呂旭明指出,有四類人士必須特別留意此項自願揭露
計畫。
會計師呂旭明提到,美國國稅局本著誠信原則,相信美國稅務居民(公民、綠卡或居
住一定期間,應申報美國所得稅之納稅居民)都會誠實申報境外帳戶資產,才制定出自願
揭露的計畫。
事實上早在2009年,美國國稅局便實施了「第一階段境外帳戶自願揭露計畫(OVDP)
」,截至當年的10月15日有15,000件境外帳戶財產申報。從那個時候起,更有超過3,000個
納稅義務人向國稅局揭露他們在世界各地的銀行帳戶。2011年第二階段的計畫是為了彌補
來不及於2009年申報的美國稅務居民所訂定,並作了幾項修訂。
依照最新發布之第二階段的計畫,對於自願揭露境外財產的稅務居民,必須要列舉所
有過去八年間(即自2003年至2010年)所有逾美元10,000以上之境外帳戶,並提出銀行或
其他金融機構之對帳單,以確認所有資金的進出及最高金額;據了解此項計畫主要目的是
美國國稅局為追查該稅務居民有無漏報1040表應申報所得收入,並追查所有與該帳戶有資
金往來的美國稅務居民,是否有其他逃漏稅之情事。
呂旭明指出,過去有許多美國稅務居民誤解自願揭露只需揭露境外銀行帳戶即可。事
實上,依照FBAR的規定仍需申報以下資料:一、金融性帳戶,例如一般銀行金融帳戶、證
券交易銀行帳戶、股票集保帳戶等;二、擁有簽名權的帳戶,美國稅務居民擔任境外紙上
公司的負責人、財務長等,對於公司帳戶擁有實質簽名權者均應揭露。
依照這些需要揭露的項目,呂旭明更提醒以下四類人士常忽略了自願揭露,便可能成
為美國國稅局加強調查的對象,此四類人士是:
1. 在台灣、中國、香港或新加坡上市、上櫃、興櫃之負責人、董監事、總經理、擁有帳戶
簽名權的財務長。
2. 本身為美國稅務居民,雖持用第三國護照設立境外控股公司,而以公司名義開立帳戶具
有簽名權者。
3. 在境外用非美國居民身分開立帳戶,但和自己在美國的帳戶有資金往來者。
4. 擁有綠卡身分的境外親屬(但未正式申報棄籍)匯款到美國自己帳戶者。
擁有豐富稅務規劃經驗的呂旭明,過去曾經協助許多具有美國稅務居民身分的企業家
解決跨國資產轉移的問題。從這些執業案件當中,呂旭明建議有這類困擾的人士,宜作全
方位的稅務規劃及境外帳戶或金融資產揭露之考量,以避免不必要的罰金,或甚至是牢獄
之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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美境外帳戶自首申報 四類人須自願揭露
2011年8月31日截止 及早考量稅務規劃
記者 張曉宏 報導 2011/02/14
2009年與2011年美國「境外帳戶自願揭露計畫」比較,如下表:
http://www.cardu.com.tw/imgupload/201102141738022.jpg
美國實施第二階段境外帳戶自願揭露計畫(圖/卡優新聞網)
http://www.cardu.com.tw/imgupload/201102141731131.jpg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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美國國稅局上週宣布實施「第二階段境外帳戶自願揭露計畫(OVDI)」,以便針對境
外帳戶持有人的藏匿資產加以課稅,這項計畫有效截止日為2011年8月31日。嫻熟美中台三
地稅務的安致勤資會計師事務所所長呂旭明指出,有四類人士必須特別留意此項自願揭露
計畫。
會計師呂旭明提到,美國國稅局本著誠信原則,相信美國稅務居民(公民、綠卡或居
住一定期間,應申報美國所得稅之納稅居民)都會誠實申報境外帳戶資產,才制定出自願
揭露的計畫。
事實上早在2009年,美國國稅局便實施了「第一階段境外帳戶自願揭露計畫(OVDP)
」,截至當年的10月15日有15,000件境外帳戶財產申報。從那個時候起,更有超過3,000個
納稅義務人向國稅局揭露他們在世界各地的銀行帳戶。2011年第二階段的計畫是為了彌補
來不及於2009年申報的美國稅務居民所訂定,並作了幾項修訂。
依照最新發布之第二階段的計畫,對於自願揭露境外財產的稅務居民,必須要列舉所
有過去八年間(即自2003年至2010年)所有逾美元10,000以上之境外帳戶,並提出銀行或
其他金融機構之對帳單,以確認所有資金的進出及最高金額;據了解此項計畫主要目的是
美國國稅局為追查該稅務居民有無漏報1040表應申報所得收入,並追查所有與該帳戶有資
金往來的美國稅務居民,是否有其他逃漏稅之情事。
呂旭明指出,過去有許多美國稅務居民誤解自願揭露只需揭露境外銀行帳戶即可。事
實上,依照FBAR的規定仍需申報以下資料:一、金融性帳戶,例如一般銀行金融帳戶、證
券交易銀行帳戶、股票集保帳戶等;二、擁有簽名權的帳戶,美國稅務居民擔任境外紙上
公司的負責人、財務長等,對於公司帳戶擁有實質簽名權者均應揭露。
依照這些需要揭露的項目,呂旭明更提醒以下四類人士常忽略了自願揭露,便可能成
為美國國稅局加強調查的對象,此四類人士是:
1. 在台灣、中國、香港或新加坡上市、上櫃、興櫃之負責人、董監事、總經理、擁有帳戶
簽名權的財務長。
2. 本身為美國稅務居民,雖持用第三國護照設立境外控股公司,而以公司名義開立帳戶具
有簽名權者。
3. 在境外用非美國居民身分開立帳戶,但和自己在美國的帳戶有資金往來者。
4. 擁有綠卡身分的境外親屬(但未正式申報棄籍)匯款到美國自己帳戶者。
擁有豐富稅務規劃經驗的呂旭明,過去曾經協助許多具有美國稅務居民身分的企業家
解決跨國資產轉移的問題。從這些執業案件當中,呂旭明建議有這類困擾的人士,宜作全
方位的稅務規劃及境外帳戶或金融資產揭露之考量,以避免不必要的罰金,或甚至是牢獄
之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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By Isabella
at 2011-02-15T23:5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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By Kyle
at 2011-02-18T17:1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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